在婚姻生活中,离婚时财产与外债的划分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往往备受关注。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还可能对未来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今天,就让我们深入探讨这个重要的话题,为您解开其中的谜团。
一、离婚财产与外债怎么分
离婚时,财产的划分首先要确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而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则归个人所有。
对于外债,如果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但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实际分割时,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特殊情况
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比如,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离婚外债的认定与处理难点
在认定离婚外债时,常常会遇到一些难点。比如,如何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需要综合考虑债务的用途、金额、借款时间等因素。有些债务可能表面上是夫妻一方所借,但实际上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另外,对于一些恶意制造的债务,比如一方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法院在审查时会严格把关,通过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等方面来判断。如果发现是虚假债务,不仅不会得到支持,制造虚假债务的一方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离婚财产与外债的划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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