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领域中,受贿罪的相关罪名常常让人感到复杂而神秘。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间那些不为人知但又至关重要的不同点,相信您看完一定会有所收获。
一、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有什么
1. 主体不同。斡旋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2. 客观方面不同。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上述主体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3. 谋取利益的性质不同。斡旋受贿要求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谋取的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
4. 影响力的来源不同。斡旋受贿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利用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二、斡旋受贿的法律认定难点
1. 如何准确界定“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务、工作关系、社会地位等因素。有时,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可能存在多种关系,判断哪种关系对其发挥作用至关重要。
2. 对于“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什么样的利益算是不正当利益,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案件中,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如,在一些商业活动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所谋取的利益就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利益。
3. 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由于斡旋受贿行为往往较为隐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成为一个难题。可能需要通过调查通话记录、资金往来、证人证言等多方面的证据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实践挑战
1. 关系密切人员的范围界定。如何确定哪些人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交往情况、经济往来、共同利益等因素。
2. 影响力的程度和作用方式。不同的案件中,影响力的程度和作用方式可能千差万别,如何准确判断其对受贿行为的促成作用是一个关键问题。
3. 犯罪数额的计算。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犯罪数额的计算可能会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种财物形式,需要进行准确的核算和认定。
总之,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受贿罪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两个罪名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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