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可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它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想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吗?那就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一下。
一、高利转贷罪什么时候有的
高利转贷罪是在 1997 年《刑法》修订时新增设的罪名。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领域的活动日益复杂多样,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高利转贷这种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被明确列为犯罪。
设立高利转贷罪的目的在于打击那些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然后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水平转贷给他人,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一罪名的出现,对于规范金融信贷市场,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就不构成本罪。
3.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4. 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的量刑标准
1.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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