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忙的工作生活中,年休假成为了大家期盼的福利之一。但您知道年休假的天数是怎么计算的吗?这其中可是有不少门道,让我们一起来一探究竟!
一、年休假怎么计算天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年休假的天数计算主要依据员工的工作年限。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累计工作年限”是指员工在不同单位工作的年限总和。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而且,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年休假的休假安排
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 1 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三、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
年休假与病假、事假等其他假期存在一定的关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但如果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综上所述,年休假的计算天数、休假安排以及与其他假期的关系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希望大家能够清楚了解自己的权益,合理安排年休假。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